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齐生,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候贤峰,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再审申请人李珍因与被申请人候贤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三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王 玉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