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伟亚,男,汉族,住夏邑县。 再审申请人刘文能因与被申请人肖伟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文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王 玉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