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平,男,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杰,又名程振献,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任杰,男,汉族,住宁陵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继平与被上诉人程杰、李任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陈继平于2015年3月11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责任田2.8亩(程振献返还1.8亩,李任杰返还1亩)。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陈继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继平及委托代理人赵杰,被上诉人程杰、李任杰及委托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继平以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为由,自愿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继平撤回起诉与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陈继平撤回起诉与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陈继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玮 审判员 张学朋 审判员 李念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