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30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柱,董事长。 代表人孙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平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