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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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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义平与被告新野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附属医院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一初字第00142号 原告王义平,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云生,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东亮,河南锦明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一初字第00142号

原告王义平,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云生,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东亮,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平与被告新野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附属医院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伟

人民陪审员 庞 峰

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