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04号 被告郭某(系吕某妻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冯某,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郭某、冯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辉 人民陪审员 李从涛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