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明军,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党军,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高林霞,女,1975年7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敏与被告李明军、高林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华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郭义丹 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柳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