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31号 原告李震,男,196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震与被告李培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震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震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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