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李广河,总经理。 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陶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迎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英,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与被告李东亮、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守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