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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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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5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8月1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50号

原告某某,女,1972年8月1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