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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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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3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萍,河南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39号

原告某某,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萍,河南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