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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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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立新与被告陈青玉、翟卫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37号 原告李立新,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城二棉生活区。身份证号码:411329196610067178。 被告陈青玉,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沙堰镇翟庄村1组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37号

原告立新,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城二棉生活区。身份证号码:411329196610067178。

被告陈青玉,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沙堰镇翟庄村1组。身份证号码:412931196603163378。

被告翟卫华,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野县城文化路校场区146号。身份证号码:412931196909030033。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新与被告陈青玉、翟卫华为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立新经本院通知,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相关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李立新负担。

审 判 长  陈金波

审 判 员  邓 涛

代理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汉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