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新民初字第001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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