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93号
原告宋青林,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第十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9677274-2。
代表人彭喜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青林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青林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青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