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73号
原告庞旭杰,男,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力沛(系庞旭杰之子),男,198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国,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旭杰与李成卫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旭杰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金波
审 判 员 邓 涛
人民陪审员 何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艾晓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