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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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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旭杰与李成卫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73号 原告庞旭杰,男,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力沛(系庞旭杰之子),男,198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国,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成卫(曾用名李成伟),男,1971年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73号

原告庞旭杰,男,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力沛(系庞旭杰之子),男,198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国,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成卫(曾用名李成伟),男,1971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旭杰与李成卫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旭杰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金波

审 判 员  邓 涛

人民陪审员  何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艾晓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