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79号
被告马国涛,男,1985年1月2日出生。
被告鲁扬,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
代表人罗时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人民路中段。
代表人孙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广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与被告马国涛、鲁扬、新野县神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