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59号
原告冯来胜,男,1948年出生。
被告庞旭杰,男,196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来胜与被告李成卫、庞旭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来胜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来胜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来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金波
审 判 员 邓 涛
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
书 记 员 艾晓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