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来胜与被告李成卫、庞旭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59号 原告冯来胜,男,1948年出生。 被告李成卫(曾用名李成伟),男,1971年出生。 被告庞旭杰,男,196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来胜与被告李成卫、庞旭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59号

原告冯来胜,男,1948年出生。

被告李成卫(曾用名李成伟),男,1971年出生。

被告庞旭杰,男,196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来胜与被告李成卫、庞旭杰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来胜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来胜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来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金波

审 判 员  邓 涛

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

书 记 员  艾晓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