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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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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腾渊与被告齐春彦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83号 原告李腾渊,男,1993年出生。 被告齐春彦,男,197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腾渊与被告齐春彦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腾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腾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83号

原告李腾渊,男,1993年出生。

被告齐春彦,男,197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腾渊与被告齐春彦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腾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腾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腾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