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83号
原告李腾渊,男,1993年出生。
被告齐春彦,男,197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腾渊与被告齐春彦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腾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腾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腾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