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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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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朋池、王遂姣与被告苏国联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82号 原告王朋池,男,1979年出生。 原告王遂姣,女,1962年出生。 被告苏国联,男,196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与被告苏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82号

原告王朋池,男,1979年出生。

原告王遂姣,女,1962年出生。

被告国联,男,196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与被告国联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