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82号
原告王朋池,男,1979年出生。
原告王遂姣,女,196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与被告苏国联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