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68号
原告杜红云(反诉被告),男,194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秀华(反诉原告),女,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云与被告吴秀华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吴秀华向本院提起对原告杜红云的反诉,2015年10月14日,原告杜红云、反诉原告吴秀华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红云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吴秀华申请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杜红云撤回对被告吴秀华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吴秀华撤回对反诉被告杜红云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杜红云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反诉原告吴秀华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