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60号 原告鲁建伟,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王书平,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建伟与被告王书平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建伟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鲁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胜 审 判 员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彦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