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璐与被告柳宇轩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被告柳宇轩,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庄乡马集村2组。身份证号码:411328198910202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璐与被告柳宇轩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

被告柳宇轩,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庄乡马集村2组。身份证号码:411328198910202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璐与被告柳宇轩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