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商初字第00206-4号 原告杨艮堂,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鎏,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孙令密,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 负责人吴文光,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艮堂与被告孙令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艮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杨艮堂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胜 审 判 员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