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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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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文阁与王国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62号 原告江文阁,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王国彦,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文阁与被告王国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文阁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62号

原告江文阁,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王国彦,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文阁与被告王国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文阁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文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江文阁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胜

审 判 员  王 荡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彦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