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62号 原告江文阁,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王国彦,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文阁与被告王国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文阁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文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江文阁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胜 审 判 员 王 荡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彦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