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沙民初字第00116号 法定代理人田小四(系王某某、王某甲之母),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