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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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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沙民初字第00116号 原告王某某,女,2002年11月2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女,2005年2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田小四(系王某某、王某甲之母),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城北中心法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沙民初字第00116号

原告某某,女,2002年11月2日出生。

原告某甲,女,2005年2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田小四(系某某某甲之母),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甲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