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某某,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婚约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殷中举 人民陪审员 冯付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春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