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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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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28号 原告郑某某,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小义,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28号

原告某某,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小义,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