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28号 委托代理人杨小义,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