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02号 原告杜红云,男,194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廖俊先,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云与被告廖俊先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红云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红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杜红云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