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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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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云与廖俊先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02号 原告杜红云,男,194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廖俊先,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云与被告廖俊先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红云于2015年10月14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02号

原告杜红云,男,194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廖俊先,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云与被告廖俊先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红云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红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杜红云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