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261号 负责人李祥来,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恩超,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孟爱莲,女,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胡朋鸽,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源分社与被告孟爱莲、胡朋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源分社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源分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源分社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