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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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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成全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844号 原告:闫成全,男,生于1966年5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武玉芝,邓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飞,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844号

原告:闫成全,男,生于1966年5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武玉芝,邓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成全诉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成全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成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贺 先

人民陪审员  曹俊峰

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喻其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