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高花兰,女,生于1978年6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赵新萍,女,生于1982年4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花兰诉被告赵新萍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花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花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花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花兰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