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53号 原告齐某甲,女,197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乙,男,197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甲于2015年10月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53号

原告某甲,女,197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乙,男,197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甲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