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17号 原告张红晓,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张占国,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晓与被告张占国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晓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