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156号 原告张超娥,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吴国伟,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娥与被告张海霞、吴国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娥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胜 审 判 员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