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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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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娥与张海霞、吴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156号 原告张超娥,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张海霞(曾用名张海峡),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 被告吴国伟,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娥与被告张海霞、吴国伟为民间借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156号

原告张超娥,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海霞(曾用名张海峡),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

被告吴国伟,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娥与被告海霞吴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娥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胜

审 判 员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