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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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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骆海英与被告侯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被告侯旭,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783656-5。 代表人王焱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海英与被告侯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侯旭,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783656-5。

代表人王焱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海英与被告侯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海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海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