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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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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家会与被告徐喜林、第三人韩金鑫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经庭审质证,被告徐喜林、第三人韩金鑫对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徐喜林对原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提出异议,称其没有抵押借款,被告本人持有还款凭证,该借款是其本人偿还,化名刘安贵的存单,没有公安机关的相关户籍信息,不能证明该

经庭审质证,被告徐喜林、第三人金鑫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徐喜林对原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提出异议,称其没有抵押借款,被告本人持有还款凭证,该借款是其本人偿还,化名刘安贵的存单,没有公安机关的相关户籍信息,不能证明该存单系原告所有,第三人金鑫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客观,予以采信。被告徐喜林对原告提交的第3组证据提出异议,称该组证据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且中国农业银行新野县支行已经出具证明确认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第三人韩金鑫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该份证明已被中国农业银行新野县支行确认无效,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原告韩家会、第三人韩金鑫对被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韩家会、第三人韩金鑫对被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均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该笔贷款是由被告本人偿还的。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客观,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韩家会、第三人韩金鑫对被告提交的第3、4组证据持有异议,均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且韩金鑫作为当时的农行城关营业所主任,贷款凭证上盖主任私章是职务行为,并不能证明是韩金鑫支取使用了该笔贷款,且该票据上加盖有现金付讫印章。本院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方向,因被告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印证,不予采信。原告韩家会、第三人韩金鑫对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徐喜林对该组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到庭参加质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韩家会、第三人韩金鑫对法院依法调取的第1组证据无异议,被告徐喜林对该组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到庭参加质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赵继先的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韩家会、第三人韩金鑫对法院依法调取的第2组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不实,被告徐喜林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