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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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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江、许辉、许红霞与被告许朋、邓书兰为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08号 原告许江,男,1967年出生。 原告许辉,男,1995年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支海博,新野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红霞,女,1991年出生。 被告许朋,男,1973年出生。 被告邓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08号

原告许江,男,1967年出生。

原告许辉,男,1995年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支海博,新野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红霞,女,1991年出生。

被告许朋,男,1973年出生。

被告邓书兰,女,1943年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江许辉、许红霞与被告许朋、邓书兰为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江、许辉、许红霞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江、许辉、许红霞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许江、许辉、许红霞负担。

审 判 长  陈金波

审 判 员  邓 涛

代理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汉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