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08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支海博,新野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红霞,女,1991年出生。 被告邓书兰,女,1943年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江、许辉、许红霞与被告许朋、邓书兰为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江、许辉、许红霞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江、许辉、许红霞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许江、许辉、许红霞负担。 审 判 长 陈金波 审 判 员 邓 涛 代理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汉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