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2250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38年11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68年,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 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