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小字第150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60年5月29日,住邓州市。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日,住邓州市。 原告王某诉吴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霞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