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王成祥,男,生于1951年5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张占耀,男,现年43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祥诉被告张占耀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祥已与被告张占耀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张占耀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成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含印 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 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海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