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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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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平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三金初字第12号 原告:河南省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晓 被告:王晓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 被告:柏东辉,男,回族,生于1964年 被告:陈国强,

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三金初字第12号

原告:河南省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晓

被告:王晓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

被告:柏东辉,男,回族,生于1964年

被告:陈国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

被告:马瑞雪,女,回族,生于1975年

被告:白博,男,回族,生于1977年

被告:李丽,女,回族,生于1975年

原告河南省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平等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王晓平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桑庄信用社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柏东辉、陈国强、马瑞雪、白博、李丽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现要求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一直未能提供部分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被告不明确,故应暂驳回起诉,待原告提供出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0元,退回原告河南省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嗅

审 判 员  杨霞

人民陪审员  谷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