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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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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3年10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65年2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令华于2015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3年10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65年2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令华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剑波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