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3年10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65年2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令华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剑波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