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76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
代表人:吴明举,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雄,男,生于1994年8月16日,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钟培培,男,生于1992年4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郑雄、钟培培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 岳
审 判 员 刘照景
人民陪审员 谷 川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永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