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41号
原告:刘伦盈,男,生于1985年7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城关镇长刘村62号。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张杰,男,生于1989年8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朱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伦盈诉被告张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伦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伦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伦盈承担。
审 判 长 张剑波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