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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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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伦盈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41号 原告:刘伦盈,男,生于1985年7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城关镇长刘村62号。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张杰,男,生于1989年8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朱营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41号

原告:刘伦盈,男,生于1985年7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城关镇长刘村62号。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张杰,男,生于1989年8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朱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伦盈诉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伦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伦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伦盈承担。

审 判 长  张剑波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佳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