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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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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文与段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44号 原告:刘振文,男,生于1967年3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段永志,男,生于1968年3月1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文与被告段永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44号

原告:刘振文,男,生于1967年3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段永志,男,生于1968年3月1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文与被告段永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文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振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文承担。

审 判 长 胡岳审判员钱永臣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   秀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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