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144号
原告:屈显芳,男,生于1959年10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朱志改,女,生于1941年1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显芳与被告朱志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现已达成和好意见,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显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显芳承担。
审判员 海洪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