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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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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显芳与朱志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144号 原告:屈显芳,男,生于1959年10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朱志改,女,生于1941年1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显芳与被告朱志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现已达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144号

原告:屈显芳,男,生于1959年10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朱志改,女,生于1941年1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显芳与被告朱志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现已达成和好意见,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显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显芳承担。

审判员  海洪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