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139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公银,女,生于1964年8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反诉原告):侯秋芝,女,生于1960年7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公银与被告(反诉原告)侯秋芝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已和解,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公银与被告(反诉原告)侯秋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公银承担。
审判员 程富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