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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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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与张昌信、张云祥、陈晨、陈占付、王中建、王兴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98号 原告李森,男,生于1999年10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法定监护人于花梅,女,生于1978年5月15日,汉族,系李森母亲,住址同上。 被告张昌信,男,生于1998年12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98号

原告李森,男,生于1999年10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法定监护人于花梅,女,生于1978年5月15日,汉族,系李森母亲,住址同上。

被告张昌信,男,生于1998年12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张云祥,男,生于1971年12月4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陈晨,男,生于1998年1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陈占付,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中建,男,生于2000年1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王兴钱,男,生于1973年6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诉被告张昌信、张云祥、陈晨、陈占付、王中建王兴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已与被告张云祥、陈晨、陈占付、王中建、王兴钱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张昌信、张云祥、陈晨、陈占付、王中建、王兴钱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含印

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

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海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