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98号
原告李森,男,生于1999年10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法定监护人于花梅,女,生于1978年5月15日,汉族,系李森母亲,住址同上。
被告张昌信,男,生于1998年12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张云祥,男,生于1971年12月4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陈晨,男,生于1998年1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陈占付,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中建,男,生于2000年1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王兴钱,男,生于1973年6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诉被告张昌信、张云祥、陈晨、陈占付、王中建、王兴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已与被告张云祥、陈晨、陈占付、王中建、王兴钱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张昌信、张云祥、陈晨、陈占付、王中建、王兴钱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含印
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
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海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