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154号
原告:陈阳,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5日,居民,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与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阳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阳承担。
审判员 胡 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