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124号
原告龙可荣,女,生于1949年3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张新转,女,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可荣与被告张新转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可荣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张新转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可荣撤回对被告张新转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可荣承担。
审判员 潘清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