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龙可荣与张新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124号 原告龙可荣,女,生于1949年3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张新转,女,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可荣与被告张新转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小字第124号

原告龙可荣,女,生于1949年3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张新转,女,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可荣与被告张新转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可荣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张新转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可荣撤回对被告张新转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可荣承担。

审判员  潘清富

责任编辑:国平